评价重组人尿激酶原与标准药物治疗对比,治疗发病4.5h时间窗内急性轻型缺血性卒中的疗效和安全性。 主要研究目的: 发病4.5h内的急性轻型缺血性卒中患者中,给予重组人尿激酶原(5mg/支,总剂量为35mg)与标准药物治疗对比的安全性及有效性。主要评估指标为90天随访时改良Rankin量表(modified Rankin scale,mRS)0-1分的受试者比例。 次要研究目的: • 评价第 90 天随访时 mRS 量表(位移分析); • 评价第90天随访时mRS为0-2分受试者比例; • 评估尿激酶原与标准药物治疗早期神经功能改善发生率(随机化后24h NIHSS评分≤1分或较基线减少4分及以上受试者比例); • 用药后36h内症状性颅内出血(ECASS III定义:任何脑内或颅内出血,且与临床恶化相关,后者为NIHSS增加4分以上或致死,确认出血是神经功能恶化的原因)发生率; • 评价第90天总体死亡率。
一项多中心、前瞻性、随机、开放标签、终点盲法临床试验 入组受试者按照 1:1 的比例,被随机分配至以下不同的干预组:试验组(重组人尿激酶原 35mg 组): 重组人尿激酶原:35mg(5mg/支,共 7 支) 先将 15mg(3 支)注射用重组人尿激酶原用 10ml 生理盐水 溶解后,3 分钟内静脉推注完毕,其余 20mg(4 支)溶于 90ml 生理盐水,30 分钟内静脉滴注完毕。(注意:加入生理盐水后轻轻 翻倒 1-2 次,不可剧烈摇荡,以免注射用重组人尿激酶原溶液产生泡沫,降低疗效)。 对照组 标准药物治疗组 由分中心研究者根据《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诊治指南2018》综合决定标准抗血小板或抗凝治疗。
入选标准 1. 年龄≥18 周岁,性别不限; 2. 发病到治疗时间≤4.5h,症状开始的时间定义为“最后表现正常的时间”; 3. 发病前 mRS≤1 分; 4. 基线 NIHSS≤5 分; 5. 受试者或监护人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。 排除标准 1. 由研究者自行决定的迅速改善的症状; 2. 90 天内计划行介入治疗(包括机械取栓、支架置入或球囊扩张)的患者; 3. 已知对重组人尿激酶原及其成分(人血白蛋白、甘露醇)过敏的患者; 4. NIHSS 意识评分 1a>2,或卒中发作时癫痫发作,癫痫发作后偏瘫或合并其他神经/精神疾病而无法合作或不愿合 作的患者; 5. 严重的、药物控制无效的持续性血压升高(收缩压≥180mmHg 或舒张压≥100mmHg); 6. 血糖<2.8 或>22.2mmol/L(可使用随机血糖测定装置); 7. 活动性内出血风险高的因素,如:前 21 天内的大手术、外伤或胃肠道或泌尿道出血,或前 7 天内不可压迫部位动脉穿刺; 8. 任何已知的凝血缺陷,例如目前使用的维生素 K 拮抗剂INR>1.7 或凝血酶原时间>15 秒,或在过去 48 小时内使用直接凝血酶抑制剂或新型口服抗凝药 NOAC(除非可以通过依达赛珠单抗药物逆转作用)或敏感性实验室测试值超过正常上限(如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(aPTT)、国际标准化比值(INR)、血小板计数、凝血酶时间(TT)或适当的 Xa 因子活性测定),或使用肝素情况下在过去24 小时内 aPTT 升高超过正常上限; 9. 已知血小板功能缺陷或血小板计数低于 100×109/L(但可包括服用抗血小板药物的患者); 10. 前 3 个月缺血性卒中或心肌梗死曾有颅内出血,严重外伤性脑损伤或前 3 个月颅内或椎管内手术,或已知颅内肿瘤(神经外胚层肿瘤除外,例如脑膜瘤)、动静脉畸形或巨大颅内动脉瘤标准; 11. 病人预期寿命不超过 1 年; 12. 头 CT 或 MRI 提示大面积梗死(梗死面积>1/3 大脑中动脉供血区); 13. 头 CT 或 MRI 诊断为急性或陈旧性颅内出血(包括脑实质出血、脑室内出血、蛛网膜下腔出血、硬膜下/外血肿); 14. 妊娠期女性,哺乳期或无法按照要求避孕的患者; 15. 研究者认为如果开始研究治疗,可能对患者造成危害或影响患者参与研究的任何情况; 16. 三个月内参加其他干预性临床试验。